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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鼓励企业稳定和吸纳就业的政策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6日 10:34 浏览量:

    1. 社会保险补贴:招用脱贫人口、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四种形式之一的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按其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脱贫人口的政策享受期限为20251231日。

    2.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是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2000/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二是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脱贫人口、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按照6000/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不重复享受。

    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188号)。脱贫人口的政策享受期限为20251231日。

    3.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上招用本市户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延长至退休;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参照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执行。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9

    4. 青年就业就业见习政策: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提供就业见习岗位,接收就业见习人员,并参照我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2100元,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该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办理每人不低于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基地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300元的标准补助见习基地,补贴期限与见习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满,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对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留用人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500元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补助见习基地。

    政策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0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渝人社发〔201896号)《关于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76号)《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青年就业见习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169号)

    5. 职业介绍补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我市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及其他重点群体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给予200/-500/人职业介绍补贴。介绍我市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不含劳务派遣),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其中,成功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及脱贫人口到用人单位就业,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指4050登记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两年内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登记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登记失业的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登记失业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政策文件:《关于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就发〔202125号)

    6. 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对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助)给予8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助。需满足以下条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申报截止时间计算),带动就业3人以上(不含本人),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且其法定代表人为下列人员:毕业2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登记失业的农村自主创业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创业之前为登记失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零就业家庭人员;(3)农村建卡贫困户人员;(4)残疾人员,除第1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政策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17号)

    7. 双更基地扶持政策:对达到一定功能、绩效标准,被认定为“双更”基地的,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已享受过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孵化园、文创园等一次性补助的不重复享受)。从认定后的第二年起,对每个“双更”基地连续4年开展绩效评估,评估合格的,按照吸纳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捕渔民、脱贫人口、退役军人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1000/人·年的标准给予绩效奖补,最高不超过40万元。“双更”基地可承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活动,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各类扶持政策。

    政策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培育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基地的通知》(渝人社〔2021351号)

    8. 孵化基地扶持政策:1)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由市级财政根据其场地规模、服务成效等情况,给予基地(园区)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用于补助孵化基地(园区)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租减免、水电减免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相关服务支出;(2)对每个基地(园区)连续3年开展绩效评估,根据年度评估结果,分别按照优秀30万元、良好20万元、合格10万元的标准,给予基地(园区)绩效奖补(不合格的,不予补助);(3)基地(园区)可按规定承接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委托开展的创业能力测评、创业名师大讲堂、创业论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融资对接、创业大赛等公共创业服务活动;(4)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可组织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主要管理人员开展能力提升培训,提高创业服务能力和质量;(5)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成功创建为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按50万元/户的标准,给予示范创建奖励。

    政策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81号)

    9. 对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餐饮业、零售业、文化旅游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民航业等行业的企业全面推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其中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返还标准分别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60%。享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2021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2021年度失业保险费;2021年度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未减少或减少率不超过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其中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减少率不超过本企业2020年底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20%。自47日任务下达以来,已向三批共1328家企业兑现返还资金1110万元。

    政策文件:《关于对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9 号)

    10.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政策:2021430日到期后,按全市统一部署延续实施降费政策。

    11. 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及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第三方评价机构或者培训机构颁发)的,可按规定享受不超过6000/人的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不超过1次(包含展翅行动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2019130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4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扎实推进全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12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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