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当前您的位置: 部门首页  >  政策文件  >  正文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集群注册监管工作要点

    作者: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5日 15:00 浏览量:


    一、建立集群注册托管机构管理制度

    一)建立入驻市场主体台账并进行动态更新管理。

    台账内容应包含主体名称、成立日期、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年度纳税情况、获奖情况、经营情况等。

    )建立入驻企业管理档案

    托管机构应当为集群注册企业建立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并集中保存,档案内容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企业人员(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托管机构与入驻市场主体订立的托管协议。托管协议包括以下内容:托管的期限、托管服务的内容、托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托管关系的解除事由、争议的解决途径等;

    集群市场主体同意托管机构代理签收法律文书、公函、邮件以及提供联络等服务活动

    4.单位或个人通过邮寄、快递、数据交换等方式,向集群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递送的法律文书、公函、邮件等。

    5. 双方协商应当保存的其他档案资料(财务资料、报税资料、获得奖励等体现经营活动的资料)


    二、明确托管机构的管理职责


    (一)加强对入驻市场主体动态管理,应每季度主动向辖区市场监管所提供最新的入驻市场主体台账。

    (二)托管机构每月至少与集群市场主体联系一次,并做好记录,建立联系情况台账发现集群市场主体失去联系的,应当自失去联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辖区市场监管

    (三)规范建立入驻企业退出机制。对市场主体停止经营活动或搬迁住所的,要督促并协助其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督促指导集群市场主体按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入驻市场主体年报率不得低于全区同期平均水平

    (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集群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六)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的清理工作。

    (七)托管机构终止住所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通知并协助集群市场主体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在全部集群市场主体完成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方可终止住所托管服务。

    托管机构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依法及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并协助集群市场主体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三、市场监管部门后续监管要求

    (一)市场对下列异常情况进行预警提示

    1、同一托管机构登记的集群市场主体数量短期内增长过快;

    2、某地投资者集中投资同一行业的集群市场主体;

    3、同一主体投资设立的集群市场主体数量过多。

    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风险预警防控和监管联动机制,对监测显示上述异常情况的,及时采取准入管控措施。对存在异常情况的托管机构和集群市场主体,辖区市场监管所要及时开展实地核查,对经核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二)暂停办理新设登记的情形

    1、未按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

    2、未按规定对集群市场主体进行管理,导致集群市场主体无法取得联系超过托管总数30%的;

    3、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对集群市场主体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4、经调查认定,存在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等违法行为的。

    (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情形:

    1、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2、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3、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集群市场主体,通过变更住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不得再次登记为集群注册市场主体。

    (四)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集群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5日


     

    版权所有@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0166号